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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区分证合同和债务承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7/1/13 0:16:55      点击:

湖州讨债公司——保区分证合同和债务承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债权人利益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在保证合同无效或保证合同被撤销后,保证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保证人存在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赔偿责任。



湖州清债公司在债务加入中,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原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且债权人未拒绝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之间成立债务承担合同,此时债务承担合同存在无效、被撤销情形时,因债权人是缔约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可以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则,要求债务加入人赔偿因缔约过失责任导致其信赖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