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债务加入人承担责任之区别
2017/1/13 0:21:08 点击:
湖州追债公司——保证人与债务加入人承担责任之区别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湖州要债公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及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之规定,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就超过其承担比例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或债务加入人均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任何一方完全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对方当事人,因此对于债务加入人就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学界共识。但是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真正的连带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尚处于争议状态。连带责任根据内部求偿关系以及共同目的的主观关联性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真正的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真正的连带责任中履行义务的责任人可以向其他任意责任人行使内部追偿权,责任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目的的主观关联性;而所谓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人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债的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无内部分摊关系,债务只能向终局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责任人之间具有共同目的的主观关联性。所以,真正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对外的效力上,均要承担连带的支付义务。本案中,仲裁庭裁决 A公司、廖某共同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息,笔者亦表示赞同。笔者认为,区别真正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意义更多体现在债务人之间内部关系的认定上湖州讨账公司。
债务加入人清偿了债务后,其追偿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约定,原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庭不予干涉;二是原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定方式处理。笔者更偏向于认为债务加入中,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真正连带责任,则在存在多个债务加入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债务加入人完全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时,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或可以向其他债务加入人主张超过其承担范围的部分。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多个债务加入人的情况下,其中履行了债务清偿责任的债务加入人只能向终局责任人即原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如果认定为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存在多个债务加入人的情形时,一个债务加入人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后,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债务加入人主张超过其承担范围的部分,如果这样简单化地处理,笔者认为忽视了原债务人才是债务的最终承担方。但是如果认定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存在多个债务加入人的情形时,在多个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无特殊或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则一个债务加入人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后,只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因为原债务人才是最终债务的承担人。
虽然不真正连带责任常常存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是,也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向其他民事领域扩展的迹象,且依据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内部的关系来看,在双方无特殊或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原债务人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终局责任承担人,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适用到债务加入,湖州讨债公司认为无理论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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