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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讨账公司提醒要知道新贷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

2017/6/9 15:15:35      点击:

湖州讨账公司提醒要知道新贷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

1、应考察担保人是否可援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免责规定。

2、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由保证人举证其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到了主合同当事人的妨害。如果这个主合同当事人是一方,也就是贷方或者借方,那就是构成可撤销事由;如果这个主合同当事人是双方,也就是贷方和借方均实施了妨害保证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那就可以认定为存在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无效事由。此时,法院就应当审查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约定,如果主合同及保证合同上均没有写明以新贷还旧贷,或根据合同内容无法得出以新贷还旧贷这一事实的,应当推定为保证人对该事实不明知。
3、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第1项的规定,债权人或者主债务人主张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应当就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用途即为偿还旧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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