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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用曾用名打的欠条署名反被欠债人要求身份证明

2016/5/9 20:36:28      点击:

湖州要债公司——债主用曾用名打的欠条署名反被欠债人要求身份证明

男子高某被北京某公司拖欠46万元,由于欠条上署的是高某的曾用名,该公司拒不还款,并要求高某“证明自己是自己”。无奈之下,高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要求该公司支付46万元欠款。

  高某诉称,其自2007年开始一直向北京某公司提供电扶梯及其零配件,但对方至今未支付货款。高某称,该公司曾于2011年向自己出具欠条,但欠条上署的是自己的曾用名高小某。当他持该欠条向公司索要欠款时,遭到拒绝,并要求高某“证明自己是自己”。无奈之下,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46万元。
  一审过程中,该公司否认向高某出具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高某持有该公司出具的欠条,且高某提交的户籍证明信可以证明其曾用名为高小某,故判决公司支付高某46万元货款。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一中院补充查明了高某的家庭户口本中载明其曾用名为高小某的事实。同时河北省容城县公安局贾光派出所出具证明,确定高小某与高某是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欠条为高某所持有的事实情况,可以认定该欠条系该公司向高某所出具。而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高某证明的事实,更未就高某何以持有该欠条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

  因此,近日一中院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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