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生效三年多不执行仲裁机关将如何面对
2016/3/26 15:47:38 点击:
湖州要债公司——仲裁裁决生效三年多不执行仲裁机关将如何面对
国资委[微博]是很多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但因它没有所有权,其所持有的国有企业股份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它的违约和赔偿责任又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资委如果赖账,司法或者仲裁机关将如何面对?目前而言,这还是一个未解之局。
上述裁决发生在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石家庄国资委)、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以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热电集团)之间。
2003年东方热电集团启动改制。2005年,石家庄国资委与永和公司、石家庄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和加拿大汉博和汉博有限公司(HARPER& HARPER LTD,下称汉博公司)三家公司签署协议,转让石家庄国资委所持有的东方热电集团75%国有股份。
然而协议签署不到三个月,就被石家庄国资委单方面撤销,多方协调未果。
2012年3月,因违约,石家庄国资委被诉诸仲裁并败诉。但因为石家庄国资委的特殊身份,让该案裁决实际上成为无法被执行的空文。
改制缘起
1998年9月14日,由石家庄东方热电燃气集团有限湖州讨账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石家庄另外四家大型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了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东方热电集团将其所属热电一厂、热电二厂、,%的折股比率折为国家股13335万股;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形式出资,按比例认购法人股165万股。
1999年12月23日,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现改名东方能源,以下简称东方热电,)4500万流通股在深交所[微博]上市交易,。
东方热电上市3年后,石家庄市开启国企改制进程。手握上市公司的东方热电集团被率先推出。改制的方案是,石家庄国资委将出让其持有的东方热电集团75%的国有股权,%的股份。这意味着,一旦改制完成,东方热电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第一次征集受让方的方式是逐个谈判,最终未有结果。后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第二次征集,并对项目标的进行了拆分,除东方热电集团75%的国有股权外,其旗下的湾里庙热源厂75%的国有产权被单独作为标的进行转让。据当时参与征集的企业人员回忆,全国报名参与的企业约有16家。
最后脱颖而出的是中外三家公司。
2003年11月2日,东方热电集团与加拿大汉博公司签署《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意向书》。之后,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加入收购。
汉博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Christian Harper(克里斯·汉博),美国国籍。1999年,汉博公司开始在中国投资。
早年《新财经》采访克里斯·汉博时,他曾坦言,“我做事的方法,就是在中国境内找到一些比较好的公司,投资进去组成合资公司,给这家公司带来国外的财务经验、管理经验和人员经验,使这家公司更加壮大,更加成熟。然后拿到国外上市融资,反过来再扩大这个企业。”
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是当地的房地产公司。
说起之所以参与收购东方热电集团,永和公司董事长郧计忠称,是出于对东方热电积极的市场预期。他表示作为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企业,东方热电将来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石家庄市的供热规划。随着石家庄城市范围扩大,供热市场必将继续扩大。
2005年1月12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与汉博公司、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签署了《石家庄市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持股比例分别为28%、27%、20%,。受让后,%、%、%的股权。
国资委单方面撤销协议
协议签署后不到3个月,2005年3月31日,石家庄国资委向汉博公司发出单方面解除《转让协议》的书面通知。5月8日,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同样收到了解约通知书。石家庄国资委指责汉博公司违约,称其未能在协议签订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的专用账户足额打入转让总价款的30%预付款。
三家企业辩称,在《转让协议》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批准生效的情况下,汉博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将股权转让价款的外汇汇入境内银行是违反中国外汇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外,在向汉博湖州讨债公司发出单方面解除协议前,石家庄国资委没有提供有效的外汇支付账户。这让人颇为不解。
论及石家庄国资委单方面撤销协议的原因,郧计忠称,改制时正值国资委刚刚设立,原经贸委向国资委过渡的时期。改制初期此事由经贸委主导,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原来不同单位的领导过来,思想不一样,有的认为民营企业不能收购东方热电这样负责整个石家庄集中供热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
郧计忠认为,更重要的因素是政府领导人的变更,2005年3月初,石家庄市政府更换了领导人,在月底《转让协议》即被撤销。这一猜测也得到一位东方热电集团原负责人的认可,“政府的口风变了”。他表示,当时企业改制转让的事宜由石家庄市政府决定,国资委执行,东方热电集团并没有什么话语权。
北京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国资委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一般不会轻易反悔,这种情况的解释很可能是国资委主任或政府负责人等行政机构负责人发生了更换,与原领导思路不同。
邓峰分析,2004年到2005年左右,国企改制一直受到造成国资流失的质疑,当转让对象是外资和普通民营企业时更是如此,也因此,这两类企业很少能得到机会参与国企改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倾向将企业卖给其他有实力的国有企业。
调解无果
石家庄国资委的反复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争端有关情况的报告》显示,其委托了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此提出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提出:《转让协议》规定的汉博公司向石家庄市国资委支付外汇的时间与国家规定相反。因此,作为受让方的汉博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法律、政策上履行不能的因素,不构成违约。
石家庄国资委所提供的外汇汇款路径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最后的法律意见认为,即使一家公司违约也并不构成其他两家共同违约。《转让协议》的各个受让方都是独立出现在协议中的,最后也是分别签字盖章,并没有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三方在同一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不当然表明三方在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以其中某一受让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为由,与其他两方解除协议,没有合同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河北省法制办的意见书认为,石家庄国资委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并不慎重,如受让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家庄国资委极可能败诉。
基于前述法律意见,2006年3月13日,河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解决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争端的协调意见》。该意见得到了石家庄国资委和三家公司的同意。
几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修改原《转让协议》,将原转让标的——东方热电集团75%的国有股权变更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即原“永泰电厂”,以下简称永泰电厂)75%的国有股权;聘请中介机构对协议受让方在此前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确认,以确定补偿额。补偿额在永泰电厂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
但调解的结果仍未得到执行,在中介机构完成了三家企业的受让费用审计、永泰电厂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后,石家庄国资委始终未与三家企业签订新的协议。方案未予执行的原因是,作为东方热电集团的主要资产之一,湖州追债公司石家庄国资委并不希望出让永泰电厂股权。
无法执行的仲裁
2007年11月,石家庄国资委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石化肥”)就东方热电集团,签订了托管协议,为期一年。山西晋煤的副董事长、金石化肥董事长王毅出任东方热电集团董事长,还成为东方热电的董事。晋煤集团欲借壳东方热电上市的说法随之传出。
托管期间,东方热电的市场表现不能让双方满意。东方热电2008年的年报显示,源于煤炭供需矛盾和电力需求回落的双重冲击,当年营业收入97235万元,%;利润总额-3305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32293万元,同比下降3309%。
2008年9月28日,石家庄国资委与中电投签订《关于无偿划转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将包括永泰电厂在内的东方热电集团全部资产无偿划拨给中电投。
2013年中电投的正式入主,使得此前两年连续亏损处于退市边缘的东方热电完成了债务重组,保壳成功。东方热电亦向新能源布局转型,2014年正式将简称变更为“东方能源”。
中电投的入场,意味着前述几方的协商结果付诸东流。
2008年12月,永和公司和汉博公司根据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石家庄国资委赔偿经济损失。
知情人告诉记者,2012年3月8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石家庄国资委与中电投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使此前转让协议彻底履行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前河北省国资委主持调解时中介机构给出的审核报告,。其中包括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后所支付的保证金、代垫的中介费、股权收购预付款项资金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和审计费等。
2011年前后,汉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汉博和他的儿子先后去世,作为家族企业其在华公司、办事处相继解散。仲裁庭认为,汉博公司无法提供公司仍合法存续的证明,相关的仲裁请求也因此无法作出评判。仲裁庭驳回了石家庄国资委的仲裁反请求。时至今日,这一仲裁结果尚未得到执行。
2012年7月12日,石家庄中级法院向石家庄国资委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后者未予履行。此后,河北省高院又指定保定市中院执行此案,2014年8月,保定中院向石家庄国资委发出执行通知书,亦未获回应。保定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称若不执行,将启动程序拍卖石家庄国资委所持有的北国人百集团部分股权,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这两项措施仍未得到执行,该案件在保定中院网站上显示为未获执行状态。
邓峰认为,国资委的法律定位导致了这一裁决结果在现实中执行不力。他表示,首先,国资委作为一个行政机构经费运行依赖财政供给,一般来说账户上并没有资金能够予以执行。
其次,国资委虽然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但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资委只代表行使权力,并不具备所有权。因此其所持有的国有企业股份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要账公司上传转载新闻
国资委[微博]是很多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但因它没有所有权,其所持有的国有企业股份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它的违约和赔偿责任又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资委如果赖账,司法或者仲裁机关将如何面对?目前而言,这还是一个未解之局。
上述裁决发生在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石家庄国资委)、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以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热电集团)之间。
2003年东方热电集团启动改制。2005年,石家庄国资委与永和公司、石家庄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和加拿大汉博和汉博有限公司(HARPER& HARPER LTD,下称汉博公司)三家公司签署协议,转让石家庄国资委所持有的东方热电集团75%国有股份。
然而协议签署不到三个月,就被石家庄国资委单方面撤销,多方协调未果。
2012年3月,因违约,石家庄国资委被诉诸仲裁并败诉。但因为石家庄国资委的特殊身份,让该案裁决实际上成为无法被执行的空文。
改制缘起
1998年9月14日,由石家庄东方热电燃气集团有限湖州讨账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石家庄另外四家大型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了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东方热电集团将其所属热电一厂、热电二厂、,%的折股比率折为国家股13335万股;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形式出资,按比例认购法人股165万股。
1999年12月23日,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现改名东方能源,以下简称东方热电,)4500万流通股在深交所[微博]上市交易,。
东方热电上市3年后,石家庄市开启国企改制进程。手握上市公司的东方热电集团被率先推出。改制的方案是,石家庄国资委将出让其持有的东方热电集团75%的国有股权,%的股份。这意味着,一旦改制完成,东方热电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
第一次征集受让方的方式是逐个谈判,最终未有结果。后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第二次征集,并对项目标的进行了拆分,除东方热电集团75%的国有股权外,其旗下的湾里庙热源厂75%的国有产权被单独作为标的进行转让。据当时参与征集的企业人员回忆,全国报名参与的企业约有16家。
最后脱颖而出的是中外三家公司。
2003年11月2日,东方热电集团与加拿大汉博公司签署《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意向书》。之后,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加入收购。
汉博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Christian Harper(克里斯·汉博),美国国籍。1999年,汉博公司开始在中国投资。
早年《新财经》采访克里斯·汉博时,他曾坦言,“我做事的方法,就是在中国境内找到一些比较好的公司,投资进去组成合资公司,给这家公司带来国外的财务经验、管理经验和人员经验,使这家公司更加壮大,更加成熟。然后拿到国外上市融资,反过来再扩大这个企业。”
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是当地的房地产公司。
说起之所以参与收购东方热电集团,永和公司董事长郧计忠称,是出于对东方热电积极的市场预期。他表示作为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企业,东方热电将来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石家庄市的供热规划。随着石家庄城市范围扩大,供热市场必将继续扩大。
2005年1月12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与汉博公司、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签署了《石家庄市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持股比例分别为28%、27%、20%,。受让后,%、%、%的股权。
国资委单方面撤销协议
协议签署后不到3个月,2005年3月31日,石家庄国资委向汉博公司发出单方面解除《转让协议》的书面通知。5月8日,永和公司和江山公司同样收到了解约通知书。石家庄国资委指责汉博公司违约,称其未能在协议签订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的专用账户足额打入转让总价款的30%预付款。
三家企业辩称,在《转让协议》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批准生效的情况下,汉博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将股权转让价款的外汇汇入境内银行是违反中国外汇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外,在向汉博湖州讨债公司发出单方面解除协议前,石家庄国资委没有提供有效的外汇支付账户。这让人颇为不解。
论及石家庄国资委单方面撤销协议的原因,郧计忠称,改制时正值国资委刚刚设立,原经贸委向国资委过渡的时期。改制初期此事由经贸委主导,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原来不同单位的领导过来,思想不一样,有的认为民营企业不能收购东方热电这样负责整个石家庄集中供热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
郧计忠认为,更重要的因素是政府领导人的变更,2005年3月初,石家庄市政府更换了领导人,在月底《转让协议》即被撤销。这一猜测也得到一位东方热电集团原负责人的认可,“政府的口风变了”。他表示,当时企业改制转让的事宜由石家庄市政府决定,国资委执行,东方热电集团并没有什么话语权。
北京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国资委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一般不会轻易反悔,这种情况的解释很可能是国资委主任或政府负责人等行政机构负责人发生了更换,与原领导思路不同。
邓峰分析,2004年到2005年左右,国企改制一直受到造成国资流失的质疑,当转让对象是外资和普通民营企业时更是如此,也因此,这两类企业很少能得到机会参与国企改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倾向将企业卖给其他有实力的国有企业。
调解无果
石家庄国资委的反复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争端有关情况的报告》显示,其委托了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此提出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提出:《转让协议》规定的汉博公司向石家庄市国资委支付外汇的时间与国家规定相反。因此,作为受让方的汉博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法律、政策上履行不能的因素,不构成违约。
石家庄国资委所提供的外汇汇款路径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最后的法律意见认为,即使一家公司违约也并不构成其他两家共同违约。《转让协议》的各个受让方都是独立出现在协议中的,最后也是分别签字盖章,并没有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三方在同一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不当然表明三方在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以其中某一受让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为由,与其他两方解除协议,没有合同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河北省法制办的意见书认为,石家庄国资委单方解除合同的做法并不慎重,如受让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家庄国资委极可能败诉。
基于前述法律意见,2006年3月13日,河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解决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争端的协调意见》。该意见得到了石家庄国资委和三家公司的同意。
几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修改原《转让协议》,将原转让标的——东方热电集团75%的国有股权变更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即原“永泰电厂”,以下简称永泰电厂)75%的国有股权;聘请中介机构对协议受让方在此前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确认,以确定补偿额。补偿额在永泰电厂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
但调解的结果仍未得到执行,在中介机构完成了三家企业的受让费用审计、永泰电厂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后,石家庄国资委始终未与三家企业签订新的协议。方案未予执行的原因是,作为东方热电集团的主要资产之一,湖州追债公司石家庄国资委并不希望出让永泰电厂股权。
无法执行的仲裁
2007年11月,石家庄国资委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石化肥”)就东方热电集团,签订了托管协议,为期一年。山西晋煤的副董事长、金石化肥董事长王毅出任东方热电集团董事长,还成为东方热电的董事。晋煤集团欲借壳东方热电上市的说法随之传出。
托管期间,东方热电的市场表现不能让双方满意。东方热电2008年的年报显示,源于煤炭供需矛盾和电力需求回落的双重冲击,当年营业收入97235万元,%;利润总额-3305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32293万元,同比下降3309%。
2008年9月28日,石家庄国资委与中电投签订《关于无偿划转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将包括永泰电厂在内的东方热电集团全部资产无偿划拨给中电投。
2013年中电投的正式入主,使得此前两年连续亏损处于退市边缘的东方热电完成了债务重组,保壳成功。东方热电亦向新能源布局转型,2014年正式将简称变更为“东方能源”。
中电投的入场,意味着前述几方的协商结果付诸东流。
2008年12月,永和公司和汉博公司根据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石家庄国资委赔偿经济损失。
知情人告诉记者,2012年3月8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石家庄国资委与中电投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使此前转让协议彻底履行不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前河北省国资委主持调解时中介机构给出的审核报告,。其中包括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后所支付的保证金、代垫的中介费、股权收购预付款项资金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和审计费等。
2011年前后,汉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汉博和他的儿子先后去世,作为家族企业其在华公司、办事处相继解散。仲裁庭认为,汉博公司无法提供公司仍合法存续的证明,相关的仲裁请求也因此无法作出评判。仲裁庭驳回了石家庄国资委的仲裁反请求。时至今日,这一仲裁结果尚未得到执行。
2012年7月12日,石家庄中级法院向石家庄国资委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后者未予履行。此后,河北省高院又指定保定市中院执行此案,2014年8月,保定中院向石家庄国资委发出执行通知书,亦未获回应。保定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称若不执行,将启动程序拍卖石家庄国资委所持有的北国人百集团部分股权,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这两项措施仍未得到执行,该案件在保定中院网站上显示为未获执行状态。
邓峰认为,国资委的法律定位导致了这一裁决结果在现实中执行不力。他表示,首先,国资委作为一个行政机构经费运行依赖财政供给,一般来说账户上并没有资金能够予以执行。
其次,国资委虽然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但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资委只代表行使权力,并不具备所有权。因此其所持有的国有企业股份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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