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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

2016/11/4 3:00:38      点击:

湖州讨账公司——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



  前述案情中,蒋萍与韩国伟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份处理夫妻财产的约定书,湖州要账公司约定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3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法律对此应当予以保护。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湖州追账公司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蒋萍与韩国伟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化,用书面形式将法定权益体现出来,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促进夫妻双方人格发展与尊严维护,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