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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要账公司:这样逃避债务行不通,你别犯同样的错误

2018/5/13 15:40:21      点击:

湖州要账公司:这样逃避债务行不通,你别犯同样的错误

2012年11月8日,孙燕向孙百万借款8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孙燕迟迟不归还借款。2013年10月9日,孙百万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2014年法院判决孙燕归还孙百万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孙百万拿着一纸胜诉判决缺等不到孙燕来偿还借款,于是再也坐不住了。2015年2月3日,孙百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2013年10月8日(也就是孙百万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前一天),孙燕将其名下唯一的房产转让给了自己的妹妹孙小燕。因孙燕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孙百万再次踏上维权之路,要求撤销孙燕和孙小燕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孙燕和孙小燕之间房屋转让价并不低于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故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判决驳回了诉请。孙百万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己不能坐以待毙,于是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孙百万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孙燕姐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燕与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燕的银行提款记录与支付购房款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证实孙小燕已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对价;结合孙燕和孙小燕是亲姐妹妹关系,在上诉人孙百万起诉的前一天将房屋买卖过户,应认定为孙燕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