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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讨债公司;何为情债的具体论述

2016/5/30 0:52:04      点击:

湖州讨债公司;何为情债的具体论述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法理上认为 “ 情债 ” 是一种自然之债,但实际并不尽然。因为人的情感是复杂的,在复杂情感下所作的行为未必是理性的。从现实中当事方的关系出发,“ 情债 ” 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恋人之间的 “ 债务 ” ;还有一种是婚外情之 “债”。

 
1、关于恋人之间的 “ 情债 ” 。笔者认为,发生在恋人之间的,如果给付的是一般价值财物,原则上不予返还;如果给付的是金额较大的财物,且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对于因感情因素所签订的“ 借条” 、“ 欠条” ,如果查实下来并没有实际发生,原则上不予支持。非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除非双方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原告的请求也一般不予支持。
 
2、关于婚外情之“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一些,法理、情理和社会感受会从不同的角度诠释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配偶而与第三者同居,并向第三者给付大额资金或财产,配偶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的,应区分第三者是否为善意并作分别处理。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并接受大额资金交付,对方配偶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已消耗或具有个人特征的物品一般不再返还;第三者不知对方有配偶,且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可以不予返还。
 
对于男女同居期间或分手后所写借条,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内容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可以予以支持。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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