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债务加入的效果有哪些效果
湖州讨债公司——法律解释债务加入的效果有哪些效果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首先,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后,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其次,通常认为,当事人间无约定时,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负同一债务;当事人间有约定时,依其约定。这意味着,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约定债务承担的内容,比如债的承担范围、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抗辩权[2]等,无须受制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原债的内容。最后,第三人承担债务也并不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关系的继续存在。
以实践中某项目为例:C公司在收购某银行对A公司(债务人)享有的一笔1亿元债权后,与A公司、B公司(第三人)共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B公司加入该协议,与A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该协议项下A公司全部义务的履行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约定,B公司直接对C公司负有债务,该债的承担范围、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抗辩权等均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债务相同。C公司可以选择要求A公司或B公司或二者共同清偿。无论A公司还是B公司或二者共同清偿该1亿元债务后,该笔债权即消灭。
(二)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湖州清债公司
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对这两个债务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都认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依约定。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无约定时,则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也是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时应认定成立连带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若干判例[3]中持该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对“连带之债”进行了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责任的产生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只要当事人没有表示出发生连带债务关系的意思,则属于“共同”债务人关系,可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4],而不宜轻易创设连带责任。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判例[5]中也有所体现。
鉴于此,为避免争议,应尽量在债务重组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三)债务加入对债务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通常认为,该条款的债务承担包括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因此,只要该笔债务的债务人仍然承认,那么,债务加入构成对原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嘉兴要债公司上传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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