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要账公司转载法官对夫妻一方对外债务的认定方法
2017/9/4 15:40:21 点击:
湖州要账公司转载法官对夫妻一方对外债务的认定方法
近年来,受到社会上诚信缺失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影响,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和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和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而债权人多为近亲属或朋友,债务数额也一般都比较大,有的当事人甚至能够提供通过诉讼获得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而另一方往往对所负债务并不知情。这些借据都是以一方名义签订,且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依《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此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针对债务的认定采取一些方法桐庐要债公司:
首先,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举债务不予认可,则要着重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通常对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的予以采信,对只出示书面证言或借条复印件的一般不予认定。其次,审查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审查债务真实性的基础上,着重询问举债一方所负债务的用途,以便正确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履行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且不属于其他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以下情形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由离婚双方另行解决:(1)夫妻债务是否存在不明确;(2)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无法确定的;(3)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但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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