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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人不知所终,担保人全额偿还!

2015/10/28 8:57:06      点击:
      经济纠纷人不知所终,担保人全额偿还!在他人借条上签名担保,却在债务人没有还款、下落不明且担保支票遭退票后,仍然在借条上写下担保字样,最终被债权人诉至法庭要求还款。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陈某对借款全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判决其支付债权人于某借款20万元。

  债权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赔偿

  2009年3月31日,某公司项目经理诸某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于某借款30万元。在诸某出具的借条上,陈某作为担保人签名。为表示还款决心,诸某向于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公司支票作为质押担保。但支票仅有出票人签章和金额,其他均为空白。


  同年7月1日,陈某向于某偿还了10万元。由于所剩20万元未能讨回,于某于同年底持质押支票去银行取款,却被以余额不足退票。更令于某头痛的是,诸某因犯罪被海盐法院判刑1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诸某便下落不明。为此,于某于去年8月找到陈某。陈某认可担保事实,在涉案借条上继续写上“本人继续对以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字样。不久,涉案的担保支票被法院以未记载出票日期为由确认为无效票据。


  无奈之下,于某将诸某所在的公司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赔偿20万元等。


  担保人

  债权有物的担保,不全部担责

  诸某所在公司辩称,于某和公司之间未达成任何质押合同,公司只是涉案票据出票人而不是出质人。诸某虽曾为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但因伪造公章已被判刑,且支票是诸某所盗用,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陈某承认借条上的支票号码以及支票背书上“质押”两字均为自己所写,但辩称该笔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其作为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且自己已经替诸某归还了10万元。


  法院

  质物灭失仍签名保证应担全责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涉案票据被判决确认为无效票据,应被视为是质物的灭失,因此于某质权随着票据无效而消灭。同时,于某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其所称的与该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实则为质押担保关系,因此,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于某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而陈某主张其只对物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在本案中,陈某于该涉案支票被退票后且各方都已明确诸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借条上补充写明“本人继续对以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字样,应被视为陈某认可对借款全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其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闵行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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