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要账公司告诉你备案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2017/6/30 11:49:37 点击:
湖州要账公司告诉你备案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备案合同未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检索: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备案手续,别无它用,其效力仅及于登记备案。备案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既没有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也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均是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嘉和泰公司关于《转让合同》取代《协议书》、《转让合同》是本案唯一有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备案合同未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检索: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备案手续,别无它用,其效力仅及于登记备案。备案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既没有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也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太重公司与嘉和泰公司均是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嘉和泰公司关于《转让合同》取代《协议书》、《转让合同》是本案唯一有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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